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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370000004504679L/2026-00891
  • 统一编码:SDPR-2026-0180003
  • 成文日期:2026-04-29
  • 发文字号:鲁水规字〔2026〕3号
  • 发布日期:2026-04-30
  • 主题分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山东省水利厅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士保持方案质量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责任编辑: 办公室 信息来源: 时间:2026-04-30 访问量: 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

水士保持方案质量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水规字〔2026〕3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人为水土流失源头防控和生产建设项目全链条全过程监管,有效提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我厅制定了《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水利厅

2026年4月29日


《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人为水土流失源头防控和生产建设项目全链条全过程监管,有效提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根据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质量管理的通知》(水保监督函〔2022〕21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3〕17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审批)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质量抽查。

第三条 抽查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协助开展技术支撑工作。

抽查采取分级负责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展质量抽查,设区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审批部门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展质量抽查。

第四条 抽查工作坚持以提升方案质量为核心,坚持依法依规、常态化开展的原则。

第五条 抽查内容为水土保持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要求。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质量抽查职责,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抽查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关廉政规定,确保公平、公正、依法进行。

第二章  抽查方式

第八条 抽查工作应充分依托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随机抽取电子资料,通过大数据分析和专家论证,对抽取的方案进行复核。

第九条 抽查工作采取定期集中抽查与不定期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集中抽查每年上半年实施,随机抽取上一年度批准的方案,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存在以下情形的开展不定期重点抽查:

(一)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督办的项目;

(二)被投诉、举报的项目或单位;

(三)定期抽查中发现“较差”比例较大的地区和方案编制单位;

(四)存在重大水土流失问题的生产建设项目;

(五)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生产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单位;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重点抽查的地区、行业或单位。

第三章  抽查重点

第十条 以“七个是否存在”为重点进行方案质量抽查。

(一)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重大缺陷遗漏;

(二)是否存在违规拆分、“以大报小”;

(三)是否存在拷贝抄袭、张冠李戴等明显错误;

(四)是否存在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防治目标确定不合理;

(五)是否存在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不完整有效;

(六)是否存在水土保持措施工程量和投资明显不合理;

(七)是否存在借方来源和弃方去向不合法、不合规、不可行;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等。

第十一条 各地可结合日常审查审批和监管工作情况,进一步细化明确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的重点内容。

第四章  抽查程序

第十二条 抽查工作应做到抽查前书面通知、抽查后及时出具抽查意见,确保有据监管、有序抽查、有迹可循。

第十三条 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印发通知:确定抽查时间、比例、重点等;

(二)开展抽查:抽查水土保持方案等相关资料,必要的可开展质询答疑和现场查勘;

(三)出具抽查意见:依据质量抽查结果出具抽查意见,按照“一市一单”或“一县一单”明确各方案的结论或存在问题。抽查意见格式见附件1,抽查结果格式见附件2。

(四)督促整改。

(五)官网公开。抽查意见及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应在抽查结束后30日内,通过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官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期不少于1年。

第五章  抽查结果

第十四条 抽查工作组织单位根据抽查情况,对方案质量进行评定,分为“优”“良”“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第十五条 方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评定为“较差”: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三)不满足技术标准要求,存在2项及以上的“七个是否存在”问题情形;

(四)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技术审查结论与实际明显不符。

第十六条 不存在第十五条中所列情形,但存在1项“七个是否存在”问题情形或其它问题较多的方案,质量评定为“一般”或以下等次;不存在“七个是否存在”问题情形且其他问题较少的,质量评定为“良”;无明显问题的,质量评定为“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质量抽查中发现的方案质量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督促整改。

对影响审批结论的问题,要督促审批部门采取整改措施,必要时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对方案质量问题突出、多发频发的地区或者单位,要根据情节和后果,采取约谈、向同级人民政府通报等方式进行追责。

第十八条 审批部门应根据抽查意见及整改要求积极整改。对技术把关不严不实的技术评审单位,应取消其技术评审资格;对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的专家,应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对涉及的生产建设单位要进行通报、约谈;对方案编制单位要采取信用监管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相关信息作为开展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抽查工作不得妨碍生产建设单位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抽查单位和人员存在问题的,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对在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或者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市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意见模板

      2.**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结果表模板

附件1


**市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意见

(前言)抽查工作依据、组织单位、开展时间等。

一、抽查工作开展情况

简述抽查的方式、内容和程序,质询答疑等情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描述抽查发现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

三、抽查结论

明确给出“优”“良”“一般”“较差”的结论、数量。

四、整改要求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时限。

附件2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结果表


   水土保持方案:  □报告书     □报告表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审批机关


审批文号


建设单位


方案编制单位


抽查主要内容

存在/不存在

存在问题情形

备注

存在的主要问题

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重大缺陷遗漏




是否存在违规拆分、“以大报小”




是否存在拷贝抄袭、张冠李戴等明显错误




是否存在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防治目标确定不合理




是否存在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不完整有效




是否存在水土保持措施工程量和投资明显不合理




是否存在借方来源和弃方去向不合法、不合规、不可行,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等




存在的其他问题


总体评价等级

优□      良□      一般□      较差□

     抽查人员(或专家)签名:

     抽查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