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370000004504679L/2026-00893
-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山东省水利厅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水土保持方案是从源头上预防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的第一道防线,是指导生产建设单位依法防治人为水土流失的重要技术性文件,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监管的重要依据和支撑。方案质量直接关系方案制度的公信力和有效性。2023年10月16日,山东省水利厅制定印发《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试行办法》的制定施行,我省建立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常态化机制。通过常态化开展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工作,有效促进各方案编制单位切实提升方案编制质量、促进方案审查审批部门把好审查审批关口,我省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明显提升。但仍有部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较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土保持方案制度源头预防作用的发挥,因此,保持政策连续性,常态化开展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工作,持续促进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的提升十分必要。另外,近几年随着国家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意见》(水保[2023]359号),省水利厅制定出台《山东省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鲁水规字[2024]5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技术评审单位均纳入信用评价范围,结合信用评价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试行办法》也非常有必要。随着《试行办法》有效期即将届满,制定《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长效机制十分必要。通过常态化开展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工作,督促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水土保持工作,进一步提升方案编制质量,把好审查审批关口,提高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公信力和有效性,做好人为水土流失的源头防控。
二、起草过程
省水利厅高度重视《办法》的修订起草工作,自2025年6月份开始,全面梳理总结近几年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工作开展情况,对《试行办法》实施情况广泛征求各市水利(水务)、行政审批部门意见,在官网公开征求《试行办法》实施评估意见,并组织专门力量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进行了深入研究,根据《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质量管理的通知》(水保监督函〔2022〕21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办水保〔2023〕177号)、《水利部关于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意见》(水保[2023]359号)、《山东省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鲁水规字[2024]5号)等规定,在原《试行办法》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山东省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管理办法》初稿。经水保专家多次专题研讨,并征求各市水利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5年10月30日至11月29日,在水利厅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办法》起草过程中,共收到反馈意见9条,采纳4条,未采纳5条。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六部分,共二十一条内容。第一条为起草依据,第二条为适用范围,第三条至第七条为组织形式及抽查总体要求,第八条、第九条为抽查方式,第十条、第十一条为抽查重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为抽查程序,第十四条至十六条为抽查结果的评级依据,第十七条至二十条为责任追究形式。
《办法》保留原《试行办法》主要内容,主要有以下调整变化:
一是对抽查重点进行部分调整,针对“七个是否存在”中“(七)是否存在借方来源和弃方去向不合法、合规、可行,取土场、弃渣场设置、土石方综合利用方案不合理不可行等”文字表述存在瑕疵、有歧义问题,依据《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修改为“(七)是否存在借方来源和弃方去向不合法、不合规、不可行;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等”。
二是第十三条抽查程序中增加抽查结果在“官网公开”程序。并且规定公开期不少于1年。在官网公开抽查结果,不仅符合按照政务信息公开要求,而且进一步提升监管透明度及公信力,加强社会监督力度,更有效促进相关单位加强方案质量管理,提升编制质量、把好审查审批关口。
三是对抽查结果的评定,“七个是否存在”是水土保持方案评审的重要核心内容,存在一个问题情形或存在其它问题较多的方案,评定为“一般或以下等次”更科学准确,可以根据存在问题严重程度,评定为“一般”或“较差”。因此,对第十六条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四是近几年随着国家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意见》(水保[2023]359号),省水利厅制定出台《山东省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鲁水规字[2024]5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技术评审单位均纳入信用评价范围。为进一步强化质量抽查结果应用,提供监管效能,对应信用监管要求,对第十八条责任追究进行了部分修改,将“相关情况可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水平评价的参考”,修改为“相关信息作为开展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