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370000004504679L/2026-01189
-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山东省水利厅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莱荣高铁地下水禁止(限制)开采区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在前款规定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地下水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2026年1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关于报请批准并公告莱荣高铁地下水禁止(限制)开采区方案的函》,要求省水利厅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办理。
二、起草过程及依据
2026年1月,省水利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召开技术复核会,与会专家提出了技术复核意见。3月,山东莱荣高速铁路有限公司按照技术复核意见修改完善《莱荣高铁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范围专题研究评估报告》和《莱荣高铁沿线地下水禁(限)采区设置方案》后,省水利厅组织形成《莱荣高铁地下水禁止(限制)开采区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充分征求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青岛市、烟台市、威海市人民政府和山东莱荣高速铁路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意见。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莱荣高铁地下水禁止(限制)开采区方案〉的批复》(鲁政字〔2026〕87号)下发,原则同意《莱荣高铁地下水禁止(限制)开采区方案》,由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共同公布并组织实施。
三、主要内容
本次《莱荣高铁地下水禁止(限制)开采区方案》确定的禁止、限制开采区,处于莱荣高铁沿线具有可能发生岩溶塌陷和地面形变地质条件的地段。经复核,为保障莱荣高铁运行安全,拟在莱荣高铁沿线两侧200米以外新增禁止开采区面积18.19平方公里、新增限制开采区面积51.00平方公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