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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山东省水利厅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政策解读

责任编辑: 办公室 信息来源: 时间:2026-04-30 访问量: 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一、起草背景

为了规范全省水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依法正确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避免“同案不同罚”“畸轻畸重”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21年5月,省水利厅印发了《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水规字〔2021〕1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2023年9月,省水利厅以鲁水规字〔2023〕6号文件对《裁量基准》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根据各地反馈,《裁量基准》实施过程中统一了水行政处罚尺度,减少了执法随意性,提升了执法规范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对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当事人权益、优化水利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实施期间,《黄河保护法》《地下水条例》《节约用水条例》《供水条例》《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10余部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制定、修订和废止,相应的一些处罚事项也进行了调整。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为确保行政处罚的规范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需重新起草裁量基准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完善,重新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二、起草过程

2026年1月29日,省水利厅向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印发通知,要求各市水利(水务)局认真组织人员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对《裁量基准》的规范性、实效性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价,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有关处室针对近年来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订废止情况,对进一步完善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各市通过座谈研讨、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对《裁量基准》实施后的适用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后评估,厅机关各有关处室结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修订情况,对职责涉及的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提出了具体意见建议。基于此,起草了《裁量基准》实施情况后评估报告,并根据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有处室的意见建议,组织对《裁量基准》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删除和新增。2月25日起,《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征求意见稿)》在省水利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至截止日3月27日,社会公众未提出修改意见建议。3月25日至3月30日,《裁量基准》发各市再次征求意见。3月31日至4月2日,征求了法律顾问单位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审核意见,该所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履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内部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审议等程序,形成了最终印发稿。

三、主要内容

《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由2023年版的163项增加到173项,包括删除30项,新增40项,对54项内容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并根据实际需要对有关表述进行了修改。

一是删除部分处罚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废止情况,删除30项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内容。如根据《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修订情况,删除“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泄露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裁量基准内容。

二是新增部分处罚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情况,新增了40项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如根据《供水条例》的公布,新增14项裁量基准,确保相关处罚事项裁量基准与《供水条例》6月1日起同步实施;根据《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制定情况,新增“在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规模化供水工程管网覆盖区域内,擅自新建公共供水自备水源工程取水的”处罚裁量基准内容。三是修改部分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对54项内容进行了修改。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并于2026年8月15日实施的情况,针对其第1218条关于未经批准擅自取地下水的处罚额度变化,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裁量基准内容进行了修改,区分8月15日前后非法取地下水的不同处罚情况,确保生态环境法典及时准确实施。

四是修改适用情形的表述。《裁量基准》对适用情形有影响“较小、较大、严重”等对违法后果的表述性语言,本次修订对部分处罚事项相关表述内容进行了定量修改。按照有关处室意见,基于全省各地的差异,其余未修改内容由市县结合实际细化确定具体裁量标准。

五是修改裁量阶次的表述。《裁量基准》原裁量阶次一般为“一般、较重、严重”,为区别于法律法规责任条款中表述的“严重”情形,本次裁量阶次表述修改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部分处罚项增加“轻微处罚”“不予处罚”裁量阶次。